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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到櫃檯進行跨機關通報
《變更通訊地址》
攜帶申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
《變更姓名》
改名須本人親自辦理(未成年人則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其應準備文件為:
- 國民身分證。
- 印章(或簽名)。
- 戶口名簿。
- 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
《戶籍遷入登記》
- 身分證(已領身分證者均須備妥身分證)印章(或本人簽名)。
- 遷出地戶口簿。
- 遷入地戶口簿(遷入他人戶內者)。
- 遷入後要自立一戶者,應提房屋證明文件(例如:房屋權狀、最近一期已完稅房屋稅單、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等)。
- 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之彩色照片1張。(未領證者免附)。
- 同意書(未滿20歲者遷徒,法定代理人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出具同意書)。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寫委託書,受託人應攜代身分證、印章)。
- 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入境證副本。(出境滿2年未入境戶籍已被代辦遷出者,需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
《變更戶籍地址》
需攜帶以下證件至戶籍地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
- 遷出地及遷入地(遷入他人戶者)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
- 遷入者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最近2年內),未滿14歲且未申領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
-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需提具另一方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