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禁役證明書申請
-
網頁維護: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
申請說明:1.法規命令:兵役法第5條及兵役施行法第35條及37條。
2.曾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或執行有期徒刑在間合計滿3年者。經裁定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由本人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檢附有關證明,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3.區公所初審證明文件後,轉送市政府核辦;若初審文件未備齊者,則退回申請人另行補附證件後再行申請。
4.市政府依區公所轉報資料完成審核,符合申請核發禁役證明書,區公所通知役男領取,未符合申請區公所依規定續辦徵處。
-
申請對象:役男
-
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承辦人員:.
聯絡電話:.
承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承辦人員:.
聯絡電話:.
− -
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ㄧ、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判決書、在監、假釋或出監等證明文件。
三、委託書。
-
申請方式:役男檢具法務部各監所開立證明書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
交付方式:區公所通知役男領取。
-
處理期限:7天
-
備 註:對本案申請作業若有疑問,歡迎來電本局或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