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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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新北市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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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公寓大廈管委會需先申請報備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始得依條例規定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
(另已於85年5月31日以 北府警保字第173711號函授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報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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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公寓大廈管委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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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區公所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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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公寓大廈(社區)申請報備書【(民)表一】。
二、公寓大廈(社區)申請報備檢查表【(民)表二】。
三、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民)表三】。
四、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格式)【(民)表四】。
五、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民)表五】。
六、公寓大廈(社區)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民)表六】。
七、公寓大廈(社區)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公告【(民)表七】。
八、公寓大廈(社區)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反對意見統計表【(民)表八】。
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變更或設置限制規定【(民)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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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臨櫃、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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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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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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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