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市民意外事故致死救助
-
網頁維護:新北市各區公所
-
申請說明:一、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應於死亡發生日(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日期或法院宣告死亡日為準)起六個月內,向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二、補助內容:
(一) 低收入戶:50萬元、 (二) 中低收入戶:30萬元、 (三) 一般市民:15萬元
-
申請對象:民眾
-
承辦資訊:
-
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檢具市民意外救助申請表。
(二)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事故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四)意外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可代為查調)
(五)具領人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可代為查調)
(六)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七)領款收據。
(八)福利身分證明。(可代為查調)
(九)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辦理。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ㄧ、意外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具領人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
-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
交付方式:經公所審查後,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
處理期限:12天
-
備 註:免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