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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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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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對於民眾(被保險人)因無力負擔國民年金保險費者,可檢附身份證及全家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證件,逕向戶籍地區公所出申請。
一、全家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鎖定全家人口,其應計算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114年度即25,350元),其被保險人自付比率30%(一個月自付622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114年即33,800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被保險人自付比率45%(一個月自付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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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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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彭鈺婷、陳紅玲、張志仁、李學禮
聯絡電話:(02)29603456#3936、5639、5640、5674
傳真號碼:(02)29666556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彭鈺婷、陳紅玲、張志仁、李學禮
聯絡電話:(02)29603456#3936、5639、5640、5674
傳真號碼:(02)2966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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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北市○○區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及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二、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
(1)包括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者,檢附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2)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載明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3)服役(刑)證明。
(4)失蹤滿6個月證明。
(5)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非設籍本縣市民眾須檢附) 。
(6)未設有戶籍配偶之護照影本及居留證等相關文件。
(7)退休俸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具代申請書委託(授權)書及代理人身分證。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家應計算人口戶籍謄本及財稅資料。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限設籍本市民眾)。
三、最新之職業保險(勞、農、漁保)投保清單。
四、學籍資料(需提供學校名稱,並限本市高中職以下、全國大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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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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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經公所審查後,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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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5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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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繳費與否:免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