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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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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租約有下列情形者,租佃雙方得會同或由其中一方檢具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租約終止登記: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
三、承租人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
四、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
五、租約土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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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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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承辦單位: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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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租約終止情形為「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三)原租約書正本。
(四)其他足資證明無繼承人之文件。
二、租約終止情形為「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全部」: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三)原租約書正本。
(四)承租人耕作權放棄書。
(五)承租人印鑑證明。
三、租約終止情形為「承租人積欠地租達2年之總額」: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三)原租約書正本。
(四)欠租催告書、逾期不繳地租終止租約通知書及送達證明文件,或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成立證明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四、租約終止情形為「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三)原租約書正本。
(四)足資證明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文件。
五、租約終止情形為「耕地全部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三)原租約書正本。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五)出租人終止租約意思表示送達證明文件。
(六)承租人補償費提存法院證明文件、租佃雙方協議書或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收據及其印鑑證明。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載有承租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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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臨櫃,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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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郵寄,自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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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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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繳費與否:免費申請
下列書證謄本倘區公所能由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地籍謄本。
3.公司登記資料。
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