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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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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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租約內容有異動者,租佃雙方得會同或由其中一方檢具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租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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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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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承辦單位: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承辦單位: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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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租約變更情形為「出租人將耕地之全部轉讓或出典與第三人」或「出租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其出租耕地」: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三)原租約書正本。
二、租約變更情形為「出租人將耕地之一部轉讓或出典與第三人」、「承租人承買或承典耕地之一部」、「耕地分割、合併、一部滅失、實施土地重劃、地籍圖重測或其他標示變更」或「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或價購」: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三)原租約書正本。
(四)租佃位置圖3份。
三、租約變更情形為「出租人收回耕地之一部」: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三)原租約書正本。
(四)出租人得收回耕地之有關證明文件。
(五)租佃位置圖3份。
四、租約變更情形為「承租人放棄耕作權之一部」: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三)原租約書正本。
(四)承租人部份耕作權放棄書。
(五)承租人印鑑證明。
(六)租佃位置圖3份。
五、租約變更情形為「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
(一)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二)原租約書正本。
(三)繼承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四)繼承系統表。
(五)繼承人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六)遺產分割協議書、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或現耕繼承人切結書,併附立書人印鑑證明1份。
六、租約變更情形為「耕地之一部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三)原租約書正本。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五)租佃位置圖3份。
(六)出租人終止租約意思表示送達證明文件。
(七)承租人補償費提存法院證明文件、租佃雙方協議書或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收據及其印鑑證明。
七、租約變更情形為「耕地分戶分耕」:
(一)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二)原租約書正本。
(三)分戶分耕協議書。
(四)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五)印鑑證明。
(六)分耕位置圖3份。
八、租約變更情形為「出租人或承租人姓名、住址變更」: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三)原租約書正本。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土地登記謄本。
三、地籍圖謄本。
四、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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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臨櫃,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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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郵寄,自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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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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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繳費與否:免費申請
下列書證謄本倘區公所能由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土地登記謄本
3.地籍圖謄本。
4戶籍謄本
5.公司登記資料。
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