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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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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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租約之承租人有未自任耕作情形或已無租佃事實者,租佃雙方得會同或由其中一方檢具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租約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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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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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承辦單位: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承辦單位: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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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租約註銷情形為「承租人不自任耕作或將耕地之全部或一部轉租他人」:
(一)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二)原租約書正本。
(四)承租人不自任耕作或轉租之證明文件。
二、租約註銷情形為「耕地全部經承租人承買或承典」、「耕地全部滅失」或「已無租佃事實」:
(一)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二)原租約書正本。
(四)已無租佃事實有關證明文件。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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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臨櫃,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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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郵寄,自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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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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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繳費與否:免費申請
下列書證謄本倘區公所能由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地籍謄本。
3.公司登記資料。
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