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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
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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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一、收回自耕:租期屆滿時出租人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規定收回自耕條件者,得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租約終止登記。
二、租約續訂登記:租約到期後,承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願繼續承租者,租佃雙方得會同或由其中一方檢具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租約續訂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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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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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承辦單位: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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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
(ㄧ)私有耕地租約期滿續訂租約申請書。
(二)原租約書正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五)倘出租人亦提出申請收回耕地者,承租人另須檢附下列文件:
1.租約期滿前一年年底承租人之全戶戶口名簿。
2.租約期滿前一年全年承租人生活費用明細表。
二、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申請收回自耕:
(ㄧ)私有耕地租約期滿收回耕地申請書。
(二)原租約書正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出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五)倘承租人亦提出申請續訂租約或經通知表明願意續約者,出租人另須檢附下列文件:
1.租約期滿前一年年底出租人之全戶戶口名簿。
2.租約期滿前一年全年出租人生活費用明細表。
三、出租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自耕:
(ㄧ)私有耕地租約期滿收回耕地申請書。
(二)原租約書正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出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ㄧ、租約期滿前一年年底承租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與租約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自耕地土地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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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臨櫃,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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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郵寄,自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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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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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繳費與否:免費申請
下列書證謄本倘區公所能由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地籍謄本。
3.公司登記資料。
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