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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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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為配合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升格,公告施行「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並訂定「新北市政府公園、廣場、綠地、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標準作業程序(含公所)」以利各區公所受理民眾申請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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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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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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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ㄧ、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使用申請表【(民)表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個人者,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或團體,請附負責人及立案證明文件影本;機關、學校免附)。
三、申請人存摺影本(退還保證金用)。
四、場地安全維護及清潔計劃書。
五、活動企劃書。
六、交通維持計畫(預計活動參與人數未達五千人者免附)。
七、衛福部或本府社會局核准勸基活動函影本(活動內容不含勸募活動者免附)。
八、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最遲於活動前一日補附(受理機關未要求投保者免附)。
九、警察局許可集會文件(最遲於活動前一日補附)(非屬集會、演說者免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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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臨櫃、郵寄、傳真申請、線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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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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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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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一、本場地使用順序以申請文件送達受理機關先後順序判定之;如無法判別文件送達先後順序時,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申請使用本場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七日至三十日內,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存摺影本、場地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活動企劃書、交通維持計畫、內政部或本府社會局核准勸募活動函影本、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及警察局許可集會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但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需使用者,經受理機關同意,不在此限。
(二)受理機關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同一申請人每月以申請一次,且一次以不逾連續二日為限。如遇特殊狀況需延長活動者,應於活動結束前重新提出書面資料申請,經受理機關核准,始得延長,原則以延長二日為限,並補繳相關費用。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檢附場地活動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活動企劃書,如屬參加人數超過五千人之大型活動,並應檢附交通維持計畫。
(五)申請使用場地集會、演說者,須檢附場地所在地警察分局之許可文件影本。
(六)活動涉及勸募行為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內政部或本府社會局核准勸募活動函影本。
三、申請使用本場地,經受理機關審查核准者,應繳納保證金每場地每次五萬元。倘需使用本場地之水電設備,酌收水電使用費每日一千五百元,未滿一日以一日計(申請人自備者免繳)。且應於使用場地起始日起算前三日繳納。
四、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經受理機關核准者,得免收保證金及水電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