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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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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一、為確保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火安全,藉由法令規定裝置住宅用火災自動警報器,以補足前揭場所未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致火災時無警報設備之情形,發揮其預警與保護功能,有效提升民眾火災逃生能力。
二、本市新建、增建及改建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住宅,須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經機關審查通過後,始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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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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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
承辦人員:溫少宇科員
聯絡電話:89519119分機6133
電子郵件:AV7447@ntpc.gov.tw
傳真號碼:89536015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
承辦人員:溫少宇科員
聯絡電話:89519119分機6133
電子郵件:AV7447@ntpc.gov.tw
傳真號碼:8953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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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受理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審查申請書【(民) 表一】。
二、相關執照影本(使用執照申請書、建築執照及相關附表、建築物概要表)。
三、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平面配置圖說。
四、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出廠或購買證明。
五、代理辦理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委託書【(民) 表二】。
六、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證書
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個別認可證明
八、新建案門牌初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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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一、請申請人至本府雲端櫃台下載本案書表並詳填檢附相關資料後,以臨櫃或郵寄方式(臨櫃及郵寄地址:申請場所所在轄區救災救護大隊)。
二、線上申請:至新北市政府申辦e服務(網址: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搜尋消防局-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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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自領(如選擇親領方式者,請攜帶相關身份證明文件至申請場所所在轄區救災救護大隊)、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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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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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