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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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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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下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之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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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建築業者、消防業者、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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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
承辦人員:楊茹雯隊員
聯絡電話:(02)89519119 # 6714
電子郵件:AP4672@ntpc.gov.tw
傳真號碼:(02)89536050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
承辦人員:楊茹雯隊員
聯絡電話:(02)89519119 # 6714
電子郵件:AP4672@ntpc.gov.tw
傳真號碼:(02)8953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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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建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審查:
(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民)表一】。
(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委託書【(民)表二】。
(三)受託人消防設備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概要表。
(五)建築相關資料:如建築圖說、建築執照申請書、建築物概要表、建築物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申請書等。
(六)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設計圖說。
(七)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申請已設置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改善計畫位置構造設備改善計畫審查:
(一)○○○辦理既設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改善申請表【(民)表三】。
(二)提列95年11月1日前已設置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改善計畫申請書【(民)表四】。
(三)如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需委託他人代辦時,應檢附申請人及受託人簽章之委託書【(民)表二】。
(四)於95年11月1日前已設置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證明。
(五)合法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證明。
1、管理辦法第79條所稱之「既設合法場所」,係指「領有與實際場所用途相符合之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者」。
2、如係未領有使用執照且為實施建築管理前之舊有建築物,應檢附相關文件佐證。
(六)申請場所使用公共危險物品之安全資料表(SDS)及儲存量明細,並填具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表【(民)表五】。
(七)○○○辦理既設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改善計畫【(民)表六】。
(八)既設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改善計畫圖說。
(九)上述文件之電子檔(需燒錄成光碟)。
三、網路申請:
(一)請先參考http://safety.tfd.gov.tw/ 說明。
(二)檢附文件如上述一至二點申請項目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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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一、網路申請,請簽證人(消防安全設備師(士)直接登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會審系統,匯出光碟下載核准圖說,不再另付紙本。
二、臨櫃或郵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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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自領、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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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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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