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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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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為維護明火表演場所之公共安全,依據消防法第14-1條暨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機關、團體舉辦室內明火表演活動時,應於表演活動開始30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許可後,始得於室內進行會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明火表演活動,本局將持續落實各項管理規範,以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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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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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
承辦人員:鍾霆風科員
聯絡電話:(02)89519119分機6147
電子郵件:AS2273@ntpc.gov.tw
傳真號碼:(02)89536015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
承辦人員:鍾霆風科員
聯絡電話:(02)89519119分機6147
電子郵件:AS2273@ntpc.gov.tw
傳真號碼:(02)8953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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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明火表演申請書【(民)消預防15-(民)表一】。
二、明火表演企劃書【(民)消預防15-(民)表二】。
三、明火表演安全防護措施計畫【(民)消預防15-(民)表三】。
四、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
三、立案證明。
四、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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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一、將申請書以親送、郵寄、傳真送達消防局火災預防科(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1樓)辦理申請。
二、線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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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審核通過後受理單位函發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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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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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取得防火標章證明文件者,得免附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