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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危險物品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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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一、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及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施放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5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消防局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三、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四、一般爆竹煙火於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禁放時段或區域施放者,應於施放前5日,檢具載明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之文件,向本府消防局提出;經取得許可後,始得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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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活動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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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危險物品管理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
承辦人員:賴秋萍隊員
聯絡電話:(02)89519119 # 6732
傳真號碼:(02)89536050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危險物品管理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
承辦人員:賴秋萍隊員
聯絡電話:(02)89519119 # 6732
傳真號碼:(02)8953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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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活動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需檢附)。
二、備妥及填妥「爆竹煙火施放申請書」【(民)表一】。
三、施放清冊:包括所施放煙火名稱、數量及規格,煙火係國內產製或進口者,須分別檢附煙火出廠證明或核准進口之文件影本。
四、施放場所平面圖須標示以下項目的安全距離與相對位置:
(ㄧ)施放區。
(二)警戒線。
(三)附近相關場所,例:建築物、道路等…。
(四)人、建築物、民眾位置。
(五)爆竹煙火臨時儲存場所(應距離施放位置/區,20公尺以上)。
(六)緊急滅火設備位置,例滅火器、水桶等放置位置。
五、煙火性能、施放方式、施放設施、作業場所說明書(附照片或圖樣)。
六、施放安全防護計畫:包括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通管制及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七、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
八、其它必要證明文件:契約書、委託書、場地同意書、施放人員名冊及專業證明文件等。
九、如需輸入專業爆竹煙火者,應另提出進出口廠商證明及儲存場所證明。
十、製造或輸入者登記或立案證明書影本(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需檢附)。
十一、輸入或販賣許可文件(進口廠商證明)。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施放爆竹煙火廠商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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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於施放爆竹煙火活動5日前,以親送(本局危險物品管理科1樓)、郵寄(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1樓危險物品管理科收)或傳真方式辦理申請。
二、線上申辦:使用自然人憑證者,於新北市政府網站(網址:http://www.ntpc.gov.tw)/雲端櫃檯/申辦e服務/消防局/申請施放爆竹煙火許可或本局網站(http://www.fire.ntpc.gov.tw)/線上申辦及下載人民申請案件/爆竹煙火施放申請書下載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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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自領、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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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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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一、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申請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二、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台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台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台幣二千四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