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財團法人文化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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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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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財團法人欲於非都市土地上申請籌設文化活動為目的之建築物、場所、空間及附屬設施等,請依規定備具申請書及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府提送興辦事業計畫,經各局處會審及會勘意見彙整後,請申請人補正,若無待補正事項,符合規定者,始核發同意備查文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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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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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
承辦人員:蘇彩卉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4624
電子郵件:ae5719@ntpc.gov.tw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
承辦人員:蘇彩卉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4624
電子郵件:ae5719@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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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請檢附下列文件一式 10份
一、興辦事業計畫書:包含計畫緣起、計畫目標、計畫範圍及面積、需求評估、營運管理計畫、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其中配置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應著色標示)。
二、新北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財團法人文化設施使用編定申請書【(民)表一】。
三、土地使用清冊。
四、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使用範圍應著色標示)。
五、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一覽表【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
六、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檢視興辦事業計畫區位適宜性檢視表【(民)表二】。
七、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未涉及農地變更使用者,免附)。
八、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九、水土保持計畫(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十、排水流向圖(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
十一、申請變更之非都市土地使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依排水管理辦法擬具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未達二公頃,無需提送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惟須於開發計畫內檢討是否會對下遊逕流排放造成影響)。
十二、1/25000地形圖並標示基地位置(請蓋私章以示負責)。
十三、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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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郵寄或親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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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郵寄通知,自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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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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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