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從事展演申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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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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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建立本市街頭藝人完善之登記、發證及管理機制,以活化及豐富城市藝術文化,提供街頭藝術表演者展現才藝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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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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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
承辦人員:張先生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4628
電子郵件:ntc.busker@gmail.com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
承辦人員:張先生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4628
電子郵件:ntc.busker@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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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北市街頭藝人登記申請表一式1份,並檢附下列各項文件資料。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式1份(附貼於申請表)。
三、半年內2吋證件照一式1張(附貼於申請表)。
四、展演項目證明照片一式1張(附貼於申請表)。
五、非身心障礙及中低收入戶者,須附登記費繳費證明(附貼於申請表)。
六、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請務必簽名)。
七、身心障礙身分者,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附貼於申請表)。
九、具原住民身份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十、未成年報名者,請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十一、外籍人士請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合法居留證影本一式1份,及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證明(附貼於申請表)。
八、低收入戶者、請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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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採線上及書面申請,且依據當年度新北市街頭藝人登記申請表,檢附各項所需資料並繳納規費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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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線上登記系統、書面通訊或親自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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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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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報名資料、照片及登記費用申請後一律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