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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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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優秀團體及個人辦理各項演藝活動,以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水準,特訂定本計畫。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辦理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補助項目:以演藝活動計畫所需之部分經常性支出為原則,如排練費、設計費、演出費、場租、運輸、製作費、字幕、文宣廣告、設備租借費、攝錄影費或版權費等。但不含受補助者之行政人員薪資及行政管理費。
四、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
(二)以推動文化藝術為目的之公益法人(如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
(三)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演藝活動補助之演出地點如下:
1.新北市藝文中心、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樹林藝文中心。
2.本市境內適當之展演空間場地。
申請補助計畫之演出地點為本局所屬演藝廳或場館者,其檔期使用應先取得本局場地使用管理單位之同意。
補助類別:以音樂、戲劇(曲)、舞蹈、民俗技藝及其他表演藝術活動為限。
五、申請時間:當年度自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受理次年度所辦理之演藝活動補助計畫申請,惟必要時,本局得視需要另行公告申請及審查。
六、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包含申請期限、立案證明、身分證明、申請表格及其他附件是否完備。
(二)複審:由本局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分類審查,每一類型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委員會,依各藝術類型之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
(三)補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請單位有前案逾期未結。
2.同一活動計畫,業經本局補助。
七、評審重點:
(一)由評審委員依其專業及經驗,就申請者所提之計畫書內容,以下列項目為綜合考量進行審查:
1.新作或首次發表之演出。
2.於本局所屬演藝廳或場館之演出。
3.過去受本局補助之執行績效。
4.演出作品之原創性及前瞻性。
5.演出內容之完整性及計畫內容具體可行性。
6.演出內容具藝術優越性及創新藝術價值。
7.團隊之專業性、執行能力及演出品質。
8.團隊之發展潛力、永續營運能力及對於本市藝文發展之助益。
9.預期效益(預估參與人數)。
10.演出經費編列之完整性、詳實性及經費補助需求之合理性。
11.特殊或多元文化之演出。
(二)為健全藝文環境,於本局所屬演藝廳演出之節目,以售票演出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具本市多元群族表演特色且具發展潛力、有助於推動本市藝文發展之社區藝文團隊之演出,得予補助。
八、每案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50萬元整,本局得視最終審查結果,調整補助名額與經費。
九、詳細內容請參閱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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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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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
承辦人員:林小姐
聯絡電話:(02)29509750 # 108
電子郵件:AH9896@ntpc.gov.tw
傳真號碼:(02)29643462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
承辦人員:林小姐
聯絡電話:(02)29509750 # 108
電子郵件:AH9896@ntpc.gov.tw
傳真號碼:(02)2964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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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表一式五份及電子檔。
(二)計畫書一式五份(以25頁為限)及電子檔,內容包括:
1.內容說明。
2.背景資料
3.預期效益、票價結構及預估收入。
4.預算總表及預算支出明細表。
5.近三年演出紀錄、獲獎、受補助及重要演出之影音或書面資料。(申請計畫為新創作者,得以完整劇本、總譜等替代,並於結案時檢附影音資料)。
(三)團體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個人申請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通知補件須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初審通過與否,均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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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郵寄、臨櫃及線上申辦
送件方式: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資料請依序排列成冊(無須裝訂,以燕尾夾或迴紋針固定即可)。若多案投遞,應一案一信封送件,信封請註明「114年度演藝活動補助申請案-○○○○○○計畫名稱」並以下列方式交付:
(一) 掛號郵寄:22066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郵戳為憑。
(二) 專人送達(含快遞): 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09:00至18:00),送至上述地址。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申請時間: 113年10月2日起至113年11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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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正式公文回復申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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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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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