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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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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申請演藝團體立案、變更、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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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團址設置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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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
承辦人員:王小姐
聯絡電話:(02)29509750 #102
電子郵件:AM8214@ntpc.gov.tw
傳真號碼:(02)89535310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
承辦人員:王小姐
聯絡電話:(02)29509750 #102
電子郵件:AM8214@ntpc.gov.tw
傳真號碼:(02)8953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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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立案登記: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及1吋照片2張。
(二)新北市演藝團體立案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三)新北市演藝團體立案登記表【(民)表二】。
(四)房屋使用同意書【(民)表三】。
(五)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切結書【(民)表四】。
(六)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民)表五】。
(七)訓練及演出計畫【(民)表六】。
(八)演職員名冊【(民)表七】。
(九)設籍團址之房屋建物權狀影本或最近年度房屋繳款書(租賃者另附契約書影本)。
( 十 )法定代理人入團同意書【(民)表八】。
( 十一 )財務計畫【(民)表九】。
( 十二 ) 財產目錄及設備清冊【(民)表十】。
( 十三 )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民)表十一】。
二、變更登記:
(一)新北市演藝團體立案登記變更(換補)申請書【(民)表十二】。
(二)原登記證。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1吋照片2張(辦理換發登記證用)。
(四)新北市演藝團體立案登記表【(民)表二】
(五)變更團名:檢附上列(一)(二)(三)(四)文件。
(六)變更負責人:除上列(一)(二)(三)(四)文件外,應加附新負責人切結書【(民)表四】、及新原負責人填寫之新北市演藝團體同意讓渡書【(民)表十三】
(七)變更團址:除上列(一)(二)(三)(四)文件外,應加附房屋使用同意書【(民)表三】。
(八)變更演藝類別:除上列(一)(二)(三)(四)文件外,應加附演藝團體演職員名冊【(民)表七】。
(九)變更登記章 : 登記章更改同意書【(民)表十九】、原登記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註銷登記:
(一)新北市演藝團體註銷登記申請書【(民)表十四】。
(二)原登記證。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年度收支餘絀表【(民)表十七】
( 五 ) 財產處分清冊【(民)表十八】。
(六) 註銷切結書。
四、換證:
(一)新北市演藝團體立案登記換證申請書【(民)表十五】。
(二)原登記證。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1吋照片2張(製發登記證用)。
(四)新北市演藝團體立案登記表【(民)表二】。
( 五 ) 財務計畫【(民)表九】。
( 六 ) 財產目錄及設備清冊【(民)表十】。
( 七 ) 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民)表十一】。
( 八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1吋照片2張(製發登記證用)。
五、申請補發:
(一)新北市演藝團體立案登記遺失補發申請書【(民)表十六】。
(二)新北市演藝團體立案登記表【(民)表二】。
(三)登記證遺失切結書【(民)表二十】。
( 四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1吋照片2張(製發登記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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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臨櫃或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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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自領者(負責人)須攜帶演藝團體大小章前往本局領取,亦可於申請時檢附A4牛皮紙信封附貼40元掛號郵資以郵寄方式寄送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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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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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一、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體,指由二人以上之團員組成 依本要點立案,並從事音樂、戲劇、舞蹈、雜技等表演藝術活動之非營利團體。
二、本登記證自核發之日起,應於核發日翌年起每年12月25日前,負責人請攜帶團體最新演職員名冊、大印、登記證正本、負責人印章至文化局查驗,負責人無法親自前來,請被委託人攜委託書前來查驗,未依規定辦理查驗者,將廢止登記並註銷登記證。
三、團員如為未成年者,須檢附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各1份。
四、完成領取演藝團體登記證後,應持下列文件至稅務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申請統一編號。
(一)本府核准公文影本、(二)演藝團體登記證書影本、(三)設籍團址之房屋建物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書影本或房屋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四)負責人身分證明正反面影本、(五)團體大印、負責人印章。
五、申請變更事項時,應持下列文件至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本府核准公文影本、(二)演藝團體登記證書影本及(三)稅務機關相關規定等資料。
六、申請資料未齊全者,一次告知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七、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八、110年3月23日修正原法規為新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要點,請110年3月23日前已登記之演藝團體,應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後一年內,檢附第四點所定資料,辦理換發登記證,逾期者,原登記證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