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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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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已登記之抵押權權利,因債務清償、權利拋棄等,致權利消滅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塗銷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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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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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聯絡電話: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聯絡電話: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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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或權利拋棄證明書。
四、他項權利書狀。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義務人印鑑證明,或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臨地政事務所,由該所指定人員辦理身分核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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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1.臨櫃申請。
2.跨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旦超過10連件之大宗案件及與非屬跨所項目連件辦理之情形除外。
3.跨縣市收辦: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之抵押權塗銷登記,可於全台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4.跨縣市代收:如非屬得跨縣市收辦情形,民眾得至各縣市登記機關送件,由該代收所人員核對送件人之身分,再利用郵遞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土地管轄所辦理後續作業。
5.網路申請:申請人如委託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得由代理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內政部數位櫃臺系統,輸入申請資訊產製網路申辦用申請書表及電子簽章,申請人確認書表內容無誤後並電子簽章,再由代理人進行線上送件。應提交之紙本附件,則需另為郵寄或提交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予土地管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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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申請案處理完畢後,並無需交還民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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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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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參照內政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公告,處理期限係以工作天計算。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義務人為金融機構,並於登記機關設有印鑑備查者,免附印鑑證明。
他項權利書狀載明不動產標的者,得免附登記清冊。
下列書證謄本倘經民眾授權,且得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