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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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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權利移轉所為之登記,以確定並保障權利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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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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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各地所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各地所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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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繼承系統表。
四、權利書狀或遺失切結書。
五、戶籍謄本。
六、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七、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檢附,正本應按協議成立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八、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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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1.臨櫃申請。
2.跨所申請:繼承登記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但超過10連件之大宗案件、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及與非屬跨所項目連件辦理之情形除外。
3.跨縣市代收:民眾得至各縣市登記機關送件,由該代收所人員核對送件人之身分,再利用郵遞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土地管轄所辦理後續作業,案件辦理完成後再將相關文件寄還予申請人。
4.網路申請:申請人如委託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得由代理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內政部數位櫃臺系統,輸入申請資訊產製網路申辦用申請書表及電子簽章,申請人確認書表內容無誤後並電子簽章,再由代理人進行線上送件。應提交之紙本附件,則需另為郵寄或提交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予土地管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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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自領、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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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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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參照內政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公告,處理期限係以工作天計算。
繳費模式:申請時繳付。
計費方式:書狀費以張計價,一張80元;土地登記費按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價值千分之1計算。
繳費方式:1.臨櫃 2.網路申請者可線上繳費
繳費期限:收件後隨即繳費。
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