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頁維護: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
申請說明:
一、 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土地或建物,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設定所為之登記。
二、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所為之登記。
-
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
-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各地所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各地所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
-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權利書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第15款規定之情形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免附。) 。
六、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謄本
-
申請方式:
1.臨櫃申請。
2.跨所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但涉及超過10連件之大宗案件及與非屬跨所項目連件辦理之情形除外。
3.跨縣市收辦:抵押權之權利人如為金融機構,得至全台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4.跨縣市代收:民眾得至各縣市登記機關送件,由該代收所人員核對送件人之身分,再利用郵遞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土地管轄所辦理後續作業,案件辦理完成後再將相關文件寄還予申請人。
5.網路申請:申請人如委託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得由代理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內政部數位櫃臺系統,輸入申請資訊產製網路申辦用申請書表及電子簽章,申請人確認書表內容無誤後並電子簽章,再由代理人進行線上送件。應提交之紙本附件,則需另為郵寄或提交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予土地管轄所。
-
交付方式:
郵寄,自領
-
處理期限:
2天
-
備 註:
參照內政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公告,處理期限係以工作天計算。
繳費模式:申請時繳付
繳費方式:1.臨櫃 2.網路申請者可線上繳費
繳費期限:收件後隨即繳費
計費方式:書狀費以張計價,一張80元;登記費按設定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算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免附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影本、義務人印鑑證明。
下列書證謄本倘經民眾授權,且得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1.公司登記資料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