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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將土地或建物產權無償贈與他方,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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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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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各地所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各地所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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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三、權利書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第15款規定之情形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
六、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納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七、契稅繳納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八、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九、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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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1.臨櫃
2.跨所申請:贈與登記(含夫妻贈與)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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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自領,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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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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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繳費模式:申請時繳付
計費方式:書狀費以張計價,一張80元;登記費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價值千分之1計算
繳費方式:臨櫃
繳費期限:收件後隨即繳費
下列書證謄本倘經民眾授權,且得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1.公司登記資料。
2.新北市轄內建物使用執照存根(農舍取得案件)。
3.個人財產歸戶清單(農舍取得案件)。
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