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低收入戶資格複查-含改列、增列、減列及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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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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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新北市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任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上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三、審查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13年即1萬6,400元)。
(二)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汽車、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9萬元。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450萬元。
四、生活費補助:
(一)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1萬3,303元。
(二)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6,825元,另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3,008元。
(三)三款低收入戶: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3,008元。
(四)二、三款列冊之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不含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假日上課、遠距教學、博士班、碩士班、公費安置收容及在學公費生),每人每月發給在學生活補助費新臺幣6,825元。(申請人需每學年度將在學證明文件送至戶籍地區公所審核補助資格)。
(五)列冊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5,437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9,485元;若為年滿65歲以上老人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8,329元;同時為65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其補助款擇優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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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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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邱小姐、王小姐、古先生、侯先生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75、5643、5681、5677
傳真號碼:(02)29666556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邱小姐、王小姐、古先生、侯先生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75、5643、5681、5677
傳真號碼:(02)2966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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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全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16歲以上就讀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國民年金繳款單、商業保險單、股票帳戶之交易內頁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基金帳戶對帳單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全文)影本等資料。
四、新北市○○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表、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五、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六、新北市○○區公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七、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之財稅資料。
三、最新之職業保險(勞、農、漁保)投保清單。
四、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限設籍本市民眾)。
五、學籍資料(需提供學校名稱,並限本市高中職以下、全國大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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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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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公所或社會局審查後,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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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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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當年度已具低收入戶資格者(未被廢止資格),再重新申請隔年度低收入戶資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