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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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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1.申請人電洽承辦人員或上網下載申請標準作業流程及申請書。
2.申請人將申請書正本、應備證明文件等資料以掛號方式寄送承辦單位,審核通過後隨函發給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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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領有新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且符合社會工作師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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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2樓
承辦人員:林欣怡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3148
傳真號碼:(02)29658425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2樓
承辦人員:林欣怡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3148
傳真號碼:(02)2965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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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 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 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 執行業務證明文件(如服務單位開立之服務證明、在職證明等)。
五、 事務所所址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一)如係社工師本人所有,請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如非,請檢附承租契約影本;如無承租行為者,則請檢附屋主同意無償使用證明文件。
(二)建物使用執照用途須為辦公室、一般事務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
六、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費標準。
七、 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有效證明文件影本。
八、 新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暨開業執照申請書【(民)表一】。
九、 規費-新臺幣500元整之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十、 新北市社會工作師印模紙【(民)附件一】1份。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建物登記謄本。
二、建物使用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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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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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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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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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 填寫申請表前請詳閱該表背面之「填表說明」。
2. 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影本除可向該主管機關申請外,亦可至本府1樓聯合服務中心臨櫃申請。
3. 社會工作師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12條所訂之業務5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4.繳費模式:由申請人逕向郵局購買匯票,隨同應備證件寄送承辦人員,初審後由承辦人員繳交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