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頁維護: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
申請說明:
1.申請人電洽承辦人員或上網下載申請標準作業流程及申請書。
2.申請人將申請書及社工師執業執照正本、應備證明文件等資料以掛號方式寄送承辦單位,經審核通過後同意備查,並依據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
申請對象:
領有新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且依社會工作師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報請本府備查者。
-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2樓
承辦人員:林欣怡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3148
傳真號碼:(02)29658425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2樓
承辦人員:林欣怡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3148
傳真號碼:(02)29658425
−
-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北市社會工作師報請備查申請書【(民)表一】。
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另依社會工作師報請備查事項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三、離職證明文件正本。(停業、歇業、變更行政區域)
四、新任執業機關(構)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正本;如為私人單位,則需執業機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復業、變更行政區域)
五、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有效證明文件影本。(復業)
六、支援執業相關證明文件或公文。(支援執業)
-
申請方式:
郵寄
-
交付方式:
申請方式:郵寄
-
處理期限:
6天
-
備 註:
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社會工作師法第13條規定:
社會工作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關(構)、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