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頁維護: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
申請說明:
服務說明:符合中低收入老人審核標準者
中低1.5倍每月補助8,329元
中低2.5倍每月補助4,164元
-
申請對象: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本津貼:
(一)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1.家庭總收入: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113年度為新臺幣1萬6,400元)之1.5倍(新臺幣2萬4,600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新臺幣3萬6,861元)。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1人時,未超過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以增加新臺幣25萬元為限。
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之價值(113年度金額為650萬元)。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四)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複查期間:當年度經區公所審查符合資格者,於當年度10月15日至當年12月31日由區公所主動協助辦理下半年度資格審查。
備註:全家人口包含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及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
-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5樓
承辦人員:李虹霖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763
傳真號碼:(02)2965-0149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5樓
承辦人員:李虹霖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763
傳真號碼:(02)2965-0149
−
-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其他證明:婚姻關係、在學(非本市高中職以下)、在監、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證明、居留證、失蹤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
*學籍資料(需提供學校名稱,並限本市高中職以下、全國高中職、大專以上)。
*外住就養榮民證明。
-
申請方式:
由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主動辦理,民眾免臨櫃提出申請。
-
交付方式:
由區公所將審查結果通知民眾。
-
處理期限:
51天
-
備 註: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