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再申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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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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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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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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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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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性騷擾事件再申訴書。
二、相關書面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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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填具再申訴書向新北市政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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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郵寄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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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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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再申訴調查會另函文通知當事人及被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