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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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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一、案件說明: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服務說明:協助本市身心障礙者未有能力獨立購屋而需在外租賃者提供租金部分協助。
二、補助標準如下,按月每坪最高補助330元,並以補助房屋租金總額50%為上限:
1.單身按月最高補助新臺幣2,400元。
2.2人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200元。
3.3人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臺幣4,400元。
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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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一、申請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租屋房屋座落本市行政區域內。
3.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4.現未獲政府補貼住宿式照顧費用者或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5.租賃房屋座落於新北市且應具有合法房屋證明。
6.租賃房屋非屬社會住宅。
7實際居住於租賃房屋處所。
8.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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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承辦人員:張菁芬、陳妍儒、彭元美
聯絡電話:(02)29603456 #3797、3821、3819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承辦人員:張菁芬、陳妍儒、彭元美
聯絡電話:(02)29603456 #3797、382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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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表。
二、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郵局扣款同意書。
五、生活扶助切結書。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3個內月戶籍謄本。
三、財產清單。
四、低收入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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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親自或委由親屬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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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自核准次月起按月25日自動撥款至申請人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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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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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協助本市身心障礙者未有能力獨立購屋而需在外租賃者提供租金部分協助。
2.戶籍及承租地皆須為新北市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