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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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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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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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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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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二、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或就學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五、申訴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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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權勢性騷擾三年內),向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各地方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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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備妥性騷擾事件申訴書,載明相關資料向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各地方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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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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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