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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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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補助對象:
一、家庭狀況: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者。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者。
6.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二、經濟狀況: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113年度為新臺幣24,600元)。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4.不符合第1款至第3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 經訪視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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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兒童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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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2樓
承辦人員:黃斐莉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3038
傳真號碼:(02)29658425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2樓
承辦人員:黃斐莉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3038
傳真號碼:(02)2965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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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北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使用郵局扣款同意書。
四、如為無戶(國)籍人口,需檢附實際居本市超過六個月之里鄰長證明或切結書。
五、就讀國中及國中以上學生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六、全家共同居住人口之郵局存摺影本(含一年內內頁明細)。
七、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八、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九、其他有關文件。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學籍資料(需提供學校名稱,並限本市高中職以下、全國高中職、大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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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各區公所初審及本府社會局社工人員往訪評估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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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如申請案件審核通過後,委由郵局統一匯款至申請人提供之撥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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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4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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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繳付與否: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