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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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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補助內容: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住宿以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元為基準,日間照顧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2千元為基準)
1.申請人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 (影響補助基準)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倍數
3.是否具有特殊條件(年滿30歲、年滿18歲且父母任一方年滿65歲或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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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設籍新北市之身心障礙者,若有符合下列情形,可檢具相關申請文件至本市各區公所辦理申請
1.因需仰賴他人扶助、訓練或完全無法自理生活且有入住已與本市簽訂合約之機構(如:身障機構、老人機構、護理之家...等)的需求。
2.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3.符合補助標準且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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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承辦人員:李珮瑜、楊顯裕、劉虹玫、黃主源、曾于珍、陳伃均、許芳瑞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3863、3861、3799、3645,3820、3789、3620
傳真號碼:02-29668111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承辦人員:李珮瑜、楊顯裕、劉虹玫、黃主源、曾于珍、陳伃均、許芳瑞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3863、3861、3799、3645,3820、3789、3620
傳真號碼:02-2966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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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轉介調查及通報表。(表件可至公所領取及填寫)
二、申請人及委託人印章。
三、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表件可至公所領取及填寫)。
四、入住證明。(已入住合約機構者請檢附入住證明,入住精神復健機構者須另檢附機構開立之未申領中央健保署治療費用補助切結書)
五、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入住精神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者須檢附並載明病情穩定無需住院治療)。
六、列計人口為軍、公、教需附薪資證明,領有退休俸(金)者需檢附相關明細
七、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外籍人士居留證、服役證明等。
*本項補助採申請制,每年年底需重新申請次年度複查作業(當年度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請先通過次年度低收或中低收資格審核後再申請複查)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列計人口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及申請人之稅籍清單。
※列計人口勞保投保明細。
※學籍資料(需提供學校名稱,並限本市高中職以下、全國高中職、大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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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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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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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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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更名為「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2.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合約機構請至本局首頁 / 查詢專區 / 社福單位 / 身心障礙者福利 / 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合約機構 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