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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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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最高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1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2.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同1案以補助1次為限。
3. 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百分之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4. 子女生活津貼:有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分之1,每年申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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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8. 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居留於本巿之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第1-3款、5-7款,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臺幣(下同)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不超過8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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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蔡依芬、許卜升、黃馨霈
聯絡電話:(02)29603456 轉 3632、5679、3638
傳真號碼:(02)89650420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蔡依芬、許卜升、黃馨霈
聯絡電話:(02)29603456 轉 3632、5679、3638
傳真號碼:(02)896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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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表(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法律訴訟補助申請表、子女生活津貼及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
二、社會救助調查表。
三、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書、離婚協議書或其他足資證明各項情事之證明文件。
四、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五、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六、繳費收據正本或註冊證明。
七、律師委任狀。
八、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九、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
十、郵局近一年內明細及封面影印本。
十一、領款收據。
十二、新北市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十三、新北市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使用郵局追繳同意書。
十四、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十五、設籍本市配偶戶籍謄本(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國籍、姓名)。
十六、居留證影本(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外籍配偶)。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全戶戶籍謄本。
※全家人口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學籍資料(需提供學校名稱,並限本市高中職以下、全國高中職、大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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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1.逕向戶籍地區公所進行送件,或由各區公所收件轉為原戶籍地區公所。
2.男性女性均亦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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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採公文寄送通知後以通匯方式撥付申請人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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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3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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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審核:7天(公所;若需代為查調財稅則需21天);10天(社會局)
撥款:本局函復申請人核定結果,符合資格者次月15日核撥補助款逕予撥付申請人郵局帳戶。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