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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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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合格醫師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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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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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承辦人員:陳衍繹、陳柏均、沈宜蓁、魏瑜廷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3794、3792及(02)29597121分機19、28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承辦人員:陳衍繹、陳柏均、沈宜蓁、魏瑜廷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3794、3792及(02)29597121分機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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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二、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三、申請人印章。
四、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五、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六、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或已逾原證明重新鑑定日期,須辦理再次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惟如近3個月內有至欲辦理鑑定之醫院就醫者,可填寫鑑定表第1頁之聲明書先行領取鑑定表,並於鑑定時補開立診斷書)
七、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3)長期重度昏迷或(4)其他特殊困難:現診斷為長期臥床或行動困難,且經前次身心障礙鑑定重度(含)以上者,診斷為失智症(b117.3、b164.3)、特定肢體障礙(b710b.3、b730a.3及b730b.3、b735.3、b765.3)、平衡障礙(b235.3)者。以上情形任一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里長證明(含病歷摘要)。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戶籍謄本。
※社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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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1.檢附應備文件至各區公所領取1份身心障礙鑑定表
2.至合格指定醫療院所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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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戶籍地區公所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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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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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處理天數係自申請人至醫院完成鑑定流程後,醫院將鑑定表送出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起算。
*另區公所完成身心障礙證明製作後尚需7日進行通知或郵寄發放。
*各縣市指定鑑定醫院名單,可至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網站(https://dep.mohw.gov.tw/DONAHC/mp-104.html)查詢。(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專區>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