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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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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一、申辦項目:
(一)辦理低收入戶產婦生育費用補助。
(二)辦理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費用補助(含產婦妊娠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
二、服務說明:設籍本市,列冊為低收入戶扶助人口之本國籍婦女,提供生育補助及產婦產後營養補助服務。
三、補助標準: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2萬400元(每年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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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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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蘇先生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78
傳真號碼:(02)29666556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蘇先生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78
傳真號碼:(02)2966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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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含新生兒之戶籍謄本)。申請人未檢附戶籍謄本時,區公所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代為查調。申請人如提供影本,應於影本上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三、領款收據。
四、產婦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法提供產婦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應提供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並應於影本上註記與正本相符後簽名或蓋章。
五、切結書。如具領人非受補助產婦本人,應檢附產婦所開立之切結書。
六、申請人身分證,驗畢後歸還。
七、委託書。申請人因故不能申請者,得委託他人辦理。
八、妊娠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應檢附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開具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並應載明產婦自然流產或死產日期、妊娠週數、自然流產或死產原因,以及非屬葡萄胎、子宮外孕及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施行人工流產者。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最新戶籍謄本(包含新生兒、新生兒父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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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於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或自然流產、死產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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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1.由區公所審查並將核定結果函復民眾。
2.經區公所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本補助款項由區公所於辦妥撥款手續後匯入受補助者帳戶或其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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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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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