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天然災害災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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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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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一、災害發生後3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補助內容: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以籍在人在之戶內居住人口計算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一百公分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淹水達一百公分以上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六)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侵,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每戶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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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由公所收件後審訂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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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蕭先生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938
傳真號碼:(02)29666556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蕭先生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938
傳真號碼:(02)2966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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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相關證明書:火災證明書正本(因火災)、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或全民建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十萬元之收據正本(因重傷)、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因死亡)。
二、領據。
三、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四、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五、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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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向事發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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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郵寄或現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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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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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繳付與否:免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