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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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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申請人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區公所經初審通過再送本局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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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本辦法申請醫療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經本局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免費收容或本局委託收容者。
(三)患嚴重傷、病,且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於最近三個月內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2.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3.具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分。
4.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5.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6.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家庭動產不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之二點五倍。
前項第三款第六目所稱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及動產計算基準,依社會救
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區公所經初審通過再送本局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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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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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區公所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5樓
承辦人員:許小姐、黃小姐、蘇先生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 5588、5676、5678
傳真號碼:(02)2966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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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共同應備文件: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醫療費用補助申請查定表【(民)表一】。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醫療收據正本或收費通知單一份。
(四)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五)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民)表二】。
(六)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請填寫領據(機構)【(民)表三】一份;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請填寫領據(一般民眾)【(民)表四】一份。
(七)如欲申請醫療自費項目,應檢附必要使用證明書(請向戶籍地區公所索取)及自費項目費用明細表各一份。
(八)無重複領取醫療補助及保險之切結書(請向戶籍地區公所索取)。
(九)其他證明文件。
(十)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三、依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規定申請者,須檢附本人及扶養義務人之以下資料:
(一)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及財稅資料申請授權書【(民)表五】一份。
(四)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影本。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二、具社會福利身分資格者應備文件:社會福利身分資格證明書影本一份(可由區公所檢附)。
(二)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可由區公所代為查調)。
(三)最近1年度各類所得、財產及稅賦證明(可由區公所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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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一)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初審後送本府社會局核定。
(二)申請市民醫療補助,應於就醫、出院或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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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1.經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由社會局將審查結果通知民眾,補助款項由社會局於辦妥撥款手續後匯入受補助者帳戶或其指定帳戶。
2.經審查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或民眾仍需補正資料,由社會局將審查結果通知公所,由公所轉知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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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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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