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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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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領有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具行動不便認定者可申請,但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自用小貨車及計程車為限。
惟以計程車及自用小貨車申辦者駕照、行照應為身障者本人,計程車並須檢具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方得辦理。
到期換發停車證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應依需求評估結果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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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一親等親屬、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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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承辦人員:各櫃檯服務人員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29603456 # 3644游先生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承辦人員:各櫃檯服務人員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29603456 # 3644游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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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線上申請(僅限受理初次申請)
一、申請表。
二、全戶戶口名簿(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所有人非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時需檢附,若檢附授權書,得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三、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身心障礙者本人或親屬申請時免附)
四、停車證遺失、損毀申請補發請填寫切結書。
五、辦理換發新證,請連同申請資料繳(寄)回舊證,無法繳回舊證者,請填寫切結書。
六、以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申辦者駕照、行照應為身障者本人,計程車並須檢具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戶戶口名簿(需填寫授權書)。
二、身心障礙者證明正背面影本(可由身心障礙者身分證字號之證件替代)。
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需填寫授權書)。
四、汽車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需填寫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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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一、現場申請:新北市境內各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或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地址: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樓)。
二、代為收件: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三、通訊申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地址: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樓)。
四、線上申請(僅限受理初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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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自取,掛號郵寄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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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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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