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行業案件)復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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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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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0條規定,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申辦對象: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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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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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各審查人員分配辦理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5402
傳真號碼:(02)29568030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各審查人員分配辦理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5402
傳真號碼:(02)2956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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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復業登記申請書【(民)表一】正本。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民)表二】影本。
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簽到簿【(民)表三】影本。
四、委託書【(民)表四】影本 。
五、撤件申請書【(民)表五】正本。
六、公司停業、復業申請須知【(民)附件一】。
七、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民)附件二】(應附文件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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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郵寄送件或臨櫃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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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自領或掛號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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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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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須再檢附「委託書」1份。
2.公司登記之申請案,應備文件除「申請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及其附件」應為「正本」外,其餘文件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