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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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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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一、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1.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2.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但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3.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4.未於公司法第7條第1項所定期限(30天)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二、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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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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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各審查人員分配辦理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5402
傳真號碼:(02)29568030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各審查人員分配辦理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5402
傳真號碼:(02)2956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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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公司命令解散申請書【(民)表一】。
二、公司命令解散申請須知【(民)附件一】。(線上申請者,須提供正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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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臨櫃、郵寄(須提供正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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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掛號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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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1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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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配合免書證、免謄本政策,如經民眾同意,可由本府系統代為查調相關證明文件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