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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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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同意辦理解散,並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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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臨櫃申辦【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納入速件櫃檯服務項目,文件齊備1小時即可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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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各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 5402
傳真號碼:(02)29568030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各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 5402
傳真號碼:(02)2956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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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民)表一】正本2份。
二、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民)表二】正本。
三、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民)表三】影本(股東需親自簽名或簽章)。
四、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民)表四】影本 (依民法規定需法定代理人時需檢附) 。
五、特許業務證明文件影本(未從事特許業務者免附)。
六、委託書【(民)表五】影本 。
七、撤件申請書【(民)表六】正本。
八、印鑑遺失切結書【(民)表七】影本。
九、變更登記表填寫須知【(民)附件一】(填寫登記表請詳閱應注意事項)。
十、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民)附件二】(應附文件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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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臨櫃送件或郵寄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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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自領或掛號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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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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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須再檢附「委託書」1份。
2.公司登記之申請案,應備文件除「變更登記表」、「申請書」外,其餘文件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3.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
定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