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登記及變更登記(會辦案件)
-
網頁維護: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
-
申請說明:新北市政府工廠登記及變更登記(會辦案件)申請
-
申請對象:民眾
-
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各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5407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各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5407
− -
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工廠登記申請案
(一)工廠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委託書【(民)表二】(非負責人親自辦理時檢附)。
(三)自來水切結書【(民)表三】(與他人共用水錶者時檢附)。
(四)撤件申請書【(民)表四】(申請人自行撤件時檢附)。
(五)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張;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出入境許可證,在國內住居所等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面積計算表(自繪,可參考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時檢附;是項文件請於當地區公所申請)。
(八)無建築物使用執照者,請提供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九)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十)工業區管理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若在有污水處理廠之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內設廠)。
(十一)特許文件(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十二)作業場所配置圖、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產品製造流程圖(屬訂有設廠標準者)。
(十三)填具製造流程圖、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項目(從事屬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者)。
(十四)合法水源證明文件(與他人共用水錶者需另附自來水切結書)。
二、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案(產品變更登記-含新增產業類別)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民)表二】。
(二)委託書【(民)表三】(非負責人親自辦理時檢附)。
(三)撤件申請書【(民)表四】(申請人自行撤件時檢附)。
(四)繳回原核發工廠登記證正本(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如遺失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民)表五】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都市計畫內之土地新增產品者)。
(六)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產品、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增加者)。
(七)特許文件(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八)工業區管理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若在有污水處理廠之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內設廠)。
(九)作業場所配置圖、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產品製造流程圖(屬訂有設廠標準者)。
(十)填具製造流程圖、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項目(從事屬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者)。
三、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案(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民)表二】。
(二)委託書【(民)表三】(非負責人親自辦理時檢附)。
(三)撤件申請書【(民)表四】(申請人自行撤件時檢附)。
(四)繳回原核發工廠登記證正本(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如遺失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民)表五】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面積計算表。
(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增加者)(都市計畫內之土地)。
(七)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增加者)。
(八)工業區管理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若在有污水處理廠之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內設廠)。
(九)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影本。
(十)作業場所配置圖、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產品製造流程圖(屬訂有設廠標準者)。
(十一)填具製造流程圖、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項目(從事屬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者)。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建物測量成果圖。
建物登記謄本。
地籍圖。
土地登記謄本。
-
申請方式:臨櫃、郵寄
-
交付方式:郵寄、自領
-
處理期限:35天
-
備 註:二、相關表單登載於本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專區,請於下列網頁下載,http://www.economic.ntpc.gov.tw
三、如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委託書1份加蓋公司(商號)大小章,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四、如廠址座落於政府開發工業區內:五股、土城、林口、樹林、瑞芳需另加附上述所有資料(表格及附件)1份。
五、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六、屬訂有設廠標準者,包括:食品、化粧品、藥物、醫療器材、動物飼料、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農藥、酒產、菸產製造之工廠。加附應檢附書件1份並應經主管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後准予工廠登記。
七、設立登記規費為5,000元、變更登記規費為3,000元。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八、如遇特殊狀況,得經核定酌予延長。
九、民眾自行撤件時,除申請書外,其餘原檢附證件書表退回申請人。
十、其他:(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2.變更營業者。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二)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十一、倘涉及遷移廠址、變更所有產業類別需重新辦理工廠登記。
一、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