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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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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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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係指獨資商業之負責人、合夥商業之全體合夥人、受商業委託代為辦理之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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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各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5407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各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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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商業登記設立申請案:
1.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2.合夥組織應附全體合夥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3.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擇一即可)。
4.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5.資本額證明文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25萬元者免附)。
6.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商業不登記經理人者,則免附)。
7.特許業務證明文件(未從事特許業務者免附)。
8.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9.商業登記所在地址經門牌整編/改編者,可由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向戶政機關進行確認整(改)編相關資料。10.負責人或代表人財力證明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出獄證明正本。
(二)申請書、表單、附件:
1.新北市政府商業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2.新北市政府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申請表【(民)表二】。
3.委託書【(民)表三】。
4.合夥契約書【(民)表四】。
5.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民)表五】。
(三)商業各項登記之申請案,應備文件除「申請書」應為「正 本」外,其餘文件皆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 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二、商業登記變更申請案:
申請變更項目不同,應備文件亦不同,詳細資料請見商業登記申請應備文件參考表【(民)附件一】。
(二)申請書、表單、附件:
1.新北市政府商業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2.新北市政府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申請表【(民)表二】。
3.委託書【(民)表三】。
4.合夥契約書【(民)表四】。
5.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民)表五】。
6.轉讓契約書【(民)表六】。
7.印鑑遺失切結書【(民)表七】。
8.繼承系統表【(民)表八】。
9.繼承協議書【(民)表九】。10.負責人或代表人財力證明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出獄證明正本。
(三)商業各項登記之申請案,應備文件除「申請書」應為「正 本」外,其餘文件皆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 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三、商業登記停業、復業、歇業申請案:
(一)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二)申請書、表單、附件:
1.新北市政府商業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2.新北市政府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申請表【(民)表二】。
3.委託書【(民)表三】。
(三)商業各項登記之申請案,應備文件除「申請書」應為「正 本」外,其餘文件皆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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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一)分為:「臨櫃、郵寄、網路」3種方式。
(二)郵寄申請者,規費請檢附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書寫「新北市政府」。
(三)網路申請者【僅限︰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商業設立、商業(影印/查閱/證明)本商業登記資料、商業停復業】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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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自領、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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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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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一)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須再檢附「委託書」1份。
(二)申請案如屬臨櫃申請者,則「送件人」須攜帶個人國民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任一證明身分之文件,以供本府審驗送件人身分。
(三)商業各項登記之申請案,應備文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其餘文件皆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四)商業所營業務為許可業務者,於申請商業登記時須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
(五)如遇特殊情況,得經核定酌予延長辦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