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發電業籌設或擴建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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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綠色產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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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新北市政府核發發電業籌設或擴建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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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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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綠色產業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張哲銘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5322
電子郵件:AF2260@ntpc.gov.tw
傳真號碼:02-29673415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綠色產業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張哲銘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5322
電子郵件:AF2260@ntpc.gov.tw
傳真號碼:02-2967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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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民營發電業申請籌設或擴建同意文件:
(一)籌設或擴建計畫書(含財務規劃) 【(民)附件一】。
(二)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三)發電廠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但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發電之電廠,其發電業設備全數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發電廠廠址地政機關意見書得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代之。
(四)供氣同意證明文件(天然氣發電廠)、水權狀(水力發電廠)或燃料供應同意證明文件(生質能源發電廠)、船舶安全、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礦業權有關單位意見書或同意證明文件、漁業主管機關(含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及專用漁業權等補償)同意證明文件。
(五)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證明文件。
(六)發電廠位置及高度符合航高限制、雷達管制等相關規定之各該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七)發電廠設置於政府規劃或預定開發之計畫地區者,其規劃或開發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八)發電廠設置於保安林者,其林地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九)製程屬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範圍者,其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對於固定污染源設置之許可文件。
(十)發電廠所在區辦理說明會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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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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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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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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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