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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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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公司組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不得成立。ㄧ般民眾申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時,由本府審核,審核通過後,公司登記資料即可於網路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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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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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各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 5402
傳真號碼:(02)29568030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各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 5402
傳真號碼:(02)2956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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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民)表一】正本2份。
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民)表二】正本。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民)表三】影本。
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會議事錄【(民)表四】影本。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民)表五】影本。
6.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民)表六】影本(董事長應加填1份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7.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名冊【(民)表七】影本(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另送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名冊)。
8.發起人資格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9.董事、監察人資格或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10.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民)表八】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但可由本府系統查詢建物謄本者得免附後者。
11.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申請書件已填列預查編號者,可免附)。
12.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正本。(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30天內檢附)
13.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無則免送)。
14.委託書【(民)表九】影本(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須檢附,亦可併於【(民)表二】填寫)。
15.撤件申請書【(民)表十】正本(如申請人自行撤回申請案件應填寫並勾選退費方式)。
16.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民)表十一】。
17.設立登記表填寫須知【(民)附件一】(填寫登記表請詳閱應注意事項)。
18.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民)附件二】(應附文件詳細資料)。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建物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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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1.臨櫃申辦。【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限現金出資、特別股除外)、統一編號變更、公司所在地(不涉及修章者)、門牌整編、經理人、營業項目、公司更名、停業、復業、延展開業、解散、董監事股東及經理人更名、董監事股東及經理人地址變更、現金增資、減資、修正章程董事人數、印鑑變更、董監事持股變動報備、修正章程、改選董監事(原選連任)、董事、監察人自行辭職、分公司設立及變更、影印登記資料(限光碟影像核發)、各類證明書(不含英文證明書)、工商憑證(工商管理中心製發卡片),變更負責人併案公司印鑑變更案件,若檢附之文件為印鑑遺失切結書(或印鑑返還相關文件)時除外】
2.郵寄申辦。【規費請檢附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書寫「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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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自領、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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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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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2.外資或陸資應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
3.登記規費:按實收資本總額每4,000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
4.申請案如屬臨櫃申請者,則「送件人」須攜帶個人國民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任一證明身分之文件,以供本府審驗送件人身分。
5.公司登記之申請案,應備文件除「申請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及」應為「正本」外,其餘文件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6.配合免書證、免謄本政策,如經民眾同意,可由本府系統代為查調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