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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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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以每日輪值櫃檯人員現場審核
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下午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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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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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各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5407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承辦人員:各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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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工廠登記申請書2份【(民)表一】。
二、委託書【(民)表二】(非負責人親自辦理時檢附)。
三、自來水切結書【(民)表三】(與他人共用水錶者檢附)。
四、撤件申請書【(民)表四】(申請人自行撤件時檢附)。
五、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張;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出入境許可證,在國內住居所等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面積計算表(自繪,可參考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七、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時檢附;是項文件請於當地區公所申請)。
九、無建築物使用執照者,請提供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十、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十一、工業區管理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若在有污水處理廠之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內設廠)。
十二、特許文件(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十三、合法水源證明文件(與他人共用水錶者需另附自來水切結書)。
十四、如廠址座落於政府開發工業區內:五股、土城、林口、樹林、瑞芳需另加附上述所有資料(表格及附件)1份。
十五、規費5,000元。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十六、產品類別及主要產品一覽表【(民)附件一】(供申請人繕填登記申請書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欄位參考,請填繕符合工廠製造加工產品)。
十七、C大類製造行業名稱及定義一覽表【(民)附件二】(供申請人繕填登記申請書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欄位參考,請填繕符合工廠製造加工產品)。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建物測量成果圖。
建物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土地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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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臨櫃、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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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郵寄、自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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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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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一、本標準作業程序適用範圍為以書面審查之工廠登記申請案件,不含依案情須層轉核釋案件、需會辦或需勘查等案件。
二、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8:00。
三、相關表單登載於本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專區,請於下列網頁下載,http://www.economic.ntpc.gov.tw
四、如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委託書1份加蓋公司(商號)大小章,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五、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六、民眾自行撤件時,除申請書外,其餘原檢附證件書表退回申請人。
七、如遇特殊狀況,得經核定酌予延長。
八、其他:(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2.變更營業者。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二)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