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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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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在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戶籍登記(遷徙登記、新生兒出生登記、死亡登記、變更或更正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登記、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國軍人員結婚登記、新住民或新生兒初設戶籍登記)後,同時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跨機關通報服務,藉由系統上傳各配合機關(健保署、稅捐處、地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勞保局、衛生局、國稅局、勞工局、經發局、法制局、新北市立圖書館、瓦斯公司、有線電視公司、監理機關、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壽險公會及國防部),即可一次完成相關資料同步更新。
一、本人。
二、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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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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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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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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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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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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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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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由各受通報機關(機構)視個案申請事項及審查情形核定,全案處理期限視個案而定。
2.申請遷入地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原已核准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申請繼續適用(本項申請需先有監理所完成變更行車駕照地址後始可受理)。
3.如新遷入地址不方便接收信件,也可透過本服務,向本市瓦斯公司、有線電視公司申請將新遷戶籍地址瓦斯、收視費帳單寄送到通訊地址;另外,勞保局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通訊地址及國稅局最近一年綜所稅申報之姓名及通訊地址資料亦可申請通報更新;也可申請異動本市圖書館之借書證資料。
***監理所僅可通報戶籍地址之變更,而無法通報通訊地址之變更***
4.如市民有變更姓名、身分證統號、更正出生年月日等情況,也可向本市地政事務所通報更新地籍資料,涉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姓名及身分證統號變更部分,地政機關於登記完畢後主動通知申請人換發權狀。
5.由外縣市遷入本市,原已申請社會福利項目者,須向新遷入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或須教育局轉知學校協助辦理者,亦可透過本項服務由社會局、教育局提供相關協助及申辦資訊。
6.新生兒在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後,可以通報健保署申辦新生兒無照片健保卡及健保加保事宜,也可向本市圖書館通報申辦新生兒圖書借閱證。
***新生兒健保之通報只限出生登記當天申請,登記完成後竣隔日起及無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