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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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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鼓勵本市市民生育意願,提升生育率,減緩少子化現象,並減輕家庭養育子女經濟負擔。
★申請條件:
申請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母或父仍設籍本市者:
(一) 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10個月以上(併計基北北桃設籍期間)。
(二) 已設籍本市滿10個月之未婚婦女(併計基北北桃設籍期間)。
(三)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併計基北北桃設籍期間)。
(四)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該養母或養父(視為新生兒之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10個月以上(併計基北北桃設籍期間)者,符合申請生育獎勵金之規定。
註:共同收養子女項目適用114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
★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
(一) 以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至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以外之縣市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二) 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前,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於本市之期間計算。即新生兒之母或父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前之戶籍地為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者,併入連續設籍於本市之期間計算。
★申領資格
(一) 新生兒出生日期113.12.31以前: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10個月,母或父連續設籍新北市。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者,準用申請補助資格。
(二) 新生兒出生日期114.1.1以後: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10個月,母或父連續設籍新北市。新生兒之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至申請日時曾設籍臺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子女,準用申請補助資格。
★補助內容
113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第1名、第2名新生兒補助2萬元,第3名(含)以上補助3萬元。114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適用第1名新生兒補助3萬元、第2名補助4萬元、第3名(含)以上補助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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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新生兒之母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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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4樓
承辦人員:各戶政事務所
聯絡電話:各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4樓
承辦人員:各戶政事務所
聯絡電話:各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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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親自辦理:申請人(新生兒之母或父)之國民身分證、存摺影本。
二、委託辦理:申請人(新生兒之母或父)之國民身分證、存摺影本、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委託書。
三、新北市○○戶政事務所○○區所○○○年度發放生育獎勵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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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線上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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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
線上申辦(需上傳身分證、存摺影本、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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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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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母或父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向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或線上提出申請生育獎勵金,逾期不受理。
2.設籍期間可參照https://www.ca.ntpc.gov.tw/home.jsp?id=3af0fb3ede4a9056相關附件。
3.申請案件線上進度查詢:https://baby.n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