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民)表一】 1式10份。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1式10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1式10份。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申請使用範圍應著色標明) 1式10份。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1/1200)及位置圖(不得小於1/5000)各 1式10份。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附土所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土地使用同意書(附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1式10份。
七、建築物各樓樓地板面積使用用途配置圖表 1式10份。
八、寺廟登記表證及組織章程等影本 1式10份。
九、董事會議紀錄與捐助章程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1式10份。
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文件 1式10份。
十一、如屬山坡地者,檢附經專業技師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9條之1第2項」簽證負責之文件、「地質鑽探分析調查報告」、相關專業技師於「建造/雜項執照加強山坡地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檢核表」簽證負責之文件及水土保持計畫各 1式10份。
十二、如申請基地位於淡水區、金山區、石門區、三芝區、萬里區者,請檢附是否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證明文件 1式10份。
十三、違規構造物或建築物安全簽證 1式10份。
十四、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之查詢結果(附件一)1式10份。
十五、計劃用地現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1式10份。
十六、違規使用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之罰鍰繳納書件影本 1式10份(勘查後檢附)。
十七、山坡地開發面積超過1公頃以上或一般土地開發面積超過5公頃以上者,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