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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
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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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便利民眾申領英文戶籍謄本
二、英文戶籍謄本種類:
1.現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現住戶戶內全部(部分)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
2. 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初次設籍後,曾在該行政區域設有戶籍,因全戶戶籍遷出、戶長死亡、變更戶長或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換登之原舊有全戶(部分)戶籍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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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但寄居人口僅得申請本人現戶、除戶戶籍謄本。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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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任一
聯絡電話:任一
承辦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任一
聯絡電話: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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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二、前項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3.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三、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申請人及其關係人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而無法提具者,得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之英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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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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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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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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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
2.英文戶籍謄本同次申請第一份每張新臺幣100元,第二份起每張新臺幣15元。
3.民眾可以自行至本府網路e櫃檯,網路預約申請英文戶籍謄本(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671),並攜帶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規費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填寫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