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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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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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領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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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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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承辦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任一
聯絡電話:任一
承辦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任一
聯絡電話: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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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印章(或簽名)。
二、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另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戶所申請,應填妥委託書並簽名或蓋章,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並應同時繳驗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委託書係在國外做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依法設置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出具:
1.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
2.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惟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該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3.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機構及負責人之印章。
五、國外通信申請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護照或身分證件影本,並附貼足掛號郵資及書妥收件人之通訊地址、姓名,連同規費(小額匯票)之回郵信封。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公司行號登記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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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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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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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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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可就近在任一戶政事務所申領現戶、戶役政電腦化後暨35年以後至電腦化前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光復前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戶籍謄本)。
2.依據內政部104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號令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之規定,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自104年9月1日起皆不能互相申請戶籍謄本(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除外)。另寄居人口除非其符合上揭規定第二點各款利害關係人資格,否則不能申請戶長或其他戶內人口之戶籍謄本。
3.持有「自然人憑證IC卡」,可至內政部戶政網路申辦系統(網址: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288),申領86年10月戶政電腦化後迄今之申請人本人全戶或同一戶內部分人口現住戶電子戶籍謄本,其所產製為一密文檔與戶政事務所核發紙本具有同等效用,並經需用機關(單位)驗證相符者,可供檔存。上開網站並提供有關機關、單位、公司行號或民眾驗證該電子戶籍謄本檔案功能,以辨識該電子戶籍謄本檔案是否由內政部簽發。
4.戶籍謄本規費每張新臺幣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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